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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
一、适用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各类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名词术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检验业务申报
1、首次检验
申报首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申报单,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厂合格证如遗失应由原制造单位出具有效证明)
2、定检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申报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申报单,受检设备注册代码,场(厂)内机动车辆提供车辆牌照号码。
3、整改确认和现场复检
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申请复检。
申报复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现场检验结论为“整改确认”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提交经使用单位签章认可后的“整改确认”回执联。
(2)现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4)的,提交已表明整改完毕的见证材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4)。
四、业务受理
用户持上述申报资料到本院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办理检验申请,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管理系统,并与用户协商,预约确定检验日期,出具“检验受理通知书”和《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五、交纳检验费
1、交费时间
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申请单位应于办理申请的同时缴纳相关检验费用
2、缴款方式
(1)持《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交纳现金,其中第1联由财务盖章后返还业务受理部门,第2联随收据交申请单位。
(2)若申请单位电汇检验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对帐联和《缴款通知单》到财务收费处开具收据。
六、现场检验
1、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受理通知书”上的提示,在检验前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我院,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2、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凭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或(4)”。
七、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整改后申请现场复检。
2、如果上一次检验时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复检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八、相关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场(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
九、收费标准
浙价费[2004]165号 文件
以上收费标准及相关优惠减免政策,详见院网站-》业务指南-》收费标准
十、办事时间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6:30
十一、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部:0574-87356241
机电一部:0574-55121361
机电三部:0574-55121362
余姚检验站:0574-62511835
慈溪检验站:0574-63109681
镇海检验站:0574-86570210
鄞州检验站:0574-87917720
宁海检验站:0574-65228368
象山检验站:0574-65769029
江北检验站:0574-87919965
奉化检验站:0574-55121246
北仑检验站:0574-86965399
前湾新区检验站:0574-82351709
海曙检验站:0574-87919901